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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4-05-09  浏览:  打印正文

常熟理工学院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贷款性质与条件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即下一学年交不起学费的贫、特困生(办理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需经过学生所在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6)非毕业班学生。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第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章 贷款手续

第七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与家长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办理;在校生凭学校开具的贷款证明(统一格式)、学生证、身份证,与家长共同到户籍所在地的经办网点办理。

第八条 办理时间与地点:生源地贷款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至9月,具体时间每年7月通过公告发布。各地经办网点机构一般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也可能是其他名称,可以咨询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生源地贷款证明(表样见附表1);(2)填写清楚的贷款申请表;(3)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4)学生在代理行开设的金融卡或存折账号。

生源地贷款证明分为三类:(1) 通过资格审查的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由学校或学工部(处)、校资助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处、部)出具证明;(2)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由其毕业高中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3) 通过申请资格审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证明并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无效证明。

第十条 借款学生凭生源地借款合同及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到其所在高等院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在1020日前将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原件寄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视同学生撤销生源地贷款申请。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十一条 代理行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代扣学生所欠缴学费后返还到学生个人建行卡账户。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校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