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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第12周教职工政治学习

发布时间:2024-05-22 阅读量:


习近平在法国媒体发表署名文章

5月5日,在赴巴黎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法国《费加罗报》发表题为《传承中法建交精神 共促世界和平发展》的署名文章。文章全文如下:

传承中法建交精神 共促世界和平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应马克龙总统邀请,我很高兴对法国进行第三次国事访问。

在中国人民心中,法兰西有着独特魅力。这片土地曾经诞生众多有世界影响的哲学家、文学家、艺术家,为全人类提供思想启发。150多年前,法国人士曾经参与建设中国福建船政和福建船政学堂,法国最早接受中国公派留法学生;百年前中国青年赴法国负笈求学,其中一些有志青年后来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法国在西方大国中率先同新中国正式建交。

2024年是个有特殊意义的节点。我此时来到法国,带来来自中国的三个信息。

——中方愿同法方传承建交精神,推动中法关系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今年是中法建交60周年。60年前,戴高乐将军从时代的战略眼光出发,决定同新中国建交。在冷战正酣的背景下,作出这一独立自主决定是极为不易的,事实证明也是正确和富有远见的。中法建交架起沟通东西方的桥梁,也推动国际关系朝着对话合作的方向演变。

60年来,中法关系始终紧跟时代。在中国同西方国家关系中,两国率先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开启机制性战略对话;率先开展航空、核能、第三方市场等合作;率先互设文化中心、互办文化年,为全球文明互鉴发挥引领作用。两国合作促成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有力推进全球气候议程。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当今世界很不安宁,再次面临重重风险。中方愿同法方一道,弘扬建交精神,推动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为促进世界加强合作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将扩大高水平开放,同包括法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深化合作。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75年来,依靠全体中国人民艰苦奋斗,中国从一穷二白发展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数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的奇迹。2023年中国经济增长5.2%,2024年的目标是5%左右,且发展质量更高。中国将继续为全球增长提供动力,为世界各国带来机遇。

中国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毫不动摇坚持对外开放。我们欢迎更多高质量法国农产品、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们欢迎包括法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赴华投资兴业,已经全面放开制造业准入,将加快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准入。我们还给予法国等多个国家普通公民15天免签政策,制定了便利外籍人员在华旅游、支付的新举措。

中国的对外开放也包括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合作。当前,法国正在推进基于绿色创新的“再工业化”,中国也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双方可以深化创新合作,共促绿色发展。一些中国企业已经在法国设立了电池工厂。中国政府支持更多中国企业到法国投资,也希望法方为他们提供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中方愿同法方加强沟通协作,维护世界和平稳定。

今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70年前,周恩来总理首次完整提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70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可,成为现代国际关系重要准则。

中国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忠实实践者。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从未主动挑起过一场战争,从未侵占别国一寸土地。中国也是世界上唯一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写进宪法的国家,是核大国中唯一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国家。

近年来,我先后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完善全球治理、破解人类发展难题贡献中国方案,已经得到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

中方理解乌克兰危机对欧洲人民造成的冲击。中国既不是乌克兰危机的制造者,也不是当事方、参与方,但我们一直在为推动危机和平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我相继发出多项呼吁,包括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重视各方合理安全关切;强调核武器用不得、核战争打不得。中国向乌克兰提供多批人道主义援助,多次派遣特使赴相关国家斡旋。乌克兰危机持续越久对欧洲和世界损害越大。中方期盼欧洲大陆早日重回和平稳定,愿同包括法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找到解决危机的合理路径。

巴以冲突同样牵动人心。解决巴以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历史反复证明,巴以局势之所以屡陷动荡,根本原因在于联合国决议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两国方案”基础不断被侵蚀,中东和平进程偏离正轨。中法两国在巴以问题上有很多共识,应该加强合作,为恢复中东和平作出贡献。

孔子说,“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中立而不倚,强哉矫”。法国作家罗曼·罗兰说,“放弃独立思考,是一切不幸的核心”。中法作为两个有独立自主精神的大国,在历史长河的每一次相遇都能迸发出巨大能量,影响世界行进方向。站在新的历史交汇点上,让我们携手再出发,推动中法关系取得新的更大成就,造福两国和世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