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06]32号
各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不断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建设,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5]2号)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教监[200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规定如下:
1.坚持 “六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2.坚持 “六不准”制度。即参加招生的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和宴请;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3.坚持按政策、按规定、按章程招生。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省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我院招生章程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把我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作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工作任务抓紧抓实。
4.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提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遇到特殊情况还要向省招委、省考试院请示。
5.坚持招生录取现场管理制度。对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加强进出人员管理,非招生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招生录取现场。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招生录取各环节的工作。
6.坚持招生录取监督制度。院纪委、监察室派人全程参与招生工作,强化对招生各个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招生违法违纪事件,加强与省招委、省考试院的联系,接受省招委、省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录取信息及时上网,接受社会监督。
7.坚持考生申诉制度。建立完善考生申诉制度,以确保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8.坚持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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