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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05 阅读量:



常理工[2005]32号

为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物安全,强化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营造良好校园氛围,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门卫管理

第一条  学院元和校区、东湖校区大门通宵值班,家属区边门晚二十二点关闭。

第二条  本院师生进出校门,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管理,凭学生证、校徽校标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遇门卫公务检查,师生须主动配合提供真实情况。

第三条  来院参加会议、听课、培训等外单位人员进入校园须提供工作单位的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由门卫值班人员登记,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来访者,须填写会客单方可进入。学生上课时间一律不会客。来访客人须在晚上二十一点以前离开学校,进入宿舍区域要遵守物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凡携带公物特别是公共贵重物品出校,必须交验主管部门盖有公章的出门证;持有私人大件或贵重物品出校,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向门卫值班人员登记。

第二节  交通管理

第六条  进入学院的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禁止鸣笛、超车和并行,进出校门要减速行驶,校内行驶速度要控制在15公里/小时以内,夜间行车只准使用近光灯。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私车进出校园须到保卫处登记后申领校园通行证,凭证进出;外单位车辆进出校园,须得到接待单位同意后,在校门卫用“行驶证”换取“校园通行证”方可进入,公务活动结束后,到原处换回“行驶证”;经学院特许进入的车辆可以不换证。

第八条  进入校区的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不得随意在路边、楼前停放,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或车棚内;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以保持通道畅通;学院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较多车辆进入校园的,应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九条  院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因送货等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提前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证方可进入,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条  学生骑自行车须靠右行驶,不准骑车带人,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车并行,不准相互追逐和曲折竟驰,不准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报院后勤管理处批准,保卫处备案,做到施工时安全措施完善,竣工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三节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治安有关管理规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向辖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人数等进行;未获批准的,不能进行相关活动,不听劝阻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师生员工不得参加任何反动组织和邪教组织。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但应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园内不准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经院团委批准或组织,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有劳资纠纷的应由团委出面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园内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黄色网站,不得参与网上赌博,不得传播有害和反动信息,不得参与攻击、非法闯入政府和单位网站,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慌信息,人为制造混乱。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三陪”等有损于大学生形象、有损于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系、各部门举办大型集会、舞会等大型活动,人数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必须考虑应急预案并在保卫处备案,未经院方批准,一律不邀请外客;外单位教育、工作、集会需要借用本校场所、教室等进行活动,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并到保卫处备案,进入学院的外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教学区、办公区不得摆摊设点进行经商活动,外单位赞助各类活动需悬挂横幅、标语等,须由宣传部审核内容,报保卫处批准在指定位置悬挂。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生活区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他经营活动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有效协议,并具备有效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措施,按“门前三包”的要求,负责周围的卫生和环境秩序;经营音像制品的,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在正常范围内经营。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入宿舍区域,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准在宿舍内赌博、打麻将;不听黄色录音和境外敌对势力控制的电台,不看涉黄涉反动的音像、资料、书刊。

第四节  消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防水栓、消防枪头、水带、灭火沙桶、消防水池、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调拨归口保卫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后勤承包单位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保证其完好有效;公共部位消防器材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严禁在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堆放物品;严禁圈台、埋压和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因保养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报废的,根据有关规定给相关责任人予于处理;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后勤承包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单位自行配置,保卫处负责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办理造成隐患的,保卫处会同主管部门在租金中直接扣除购买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系、各部门要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及时调整人员,认真组织参加消防培训,提高防火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区域内严禁私接电源和违章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严禁点蜡烛、焚烧纸张杂物;违反规定的,各系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尤其是防火重点部位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报保卫处审核批准,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持证上岗,并采用严密的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气割及其它具有火险作业的,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要求持证谨慎操作。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为学院消防主管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必要时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在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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