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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行政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5 阅读量:



常理工[2006]109号

为了加强学校行政设备的管理,确保学校行政设备能够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行政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1997]14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的行政设备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归口管理行政设备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行政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而人员调动,各、系部门要及时选配合适的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本办法中的行政设备是指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房地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  学校行政设备实行帐目管理,所有行政设备使用部门和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都要分别登记建帐,确保使用部门的帐物相符,确保使用部门和资产与管理处的帐帐相符。

第三条  行政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范围

1. 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行政设备。

2. 单价在200元—5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行政设备,学校认为有必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行政设备,也应作为校管固定资产。

3.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校管固定资产。

第四条  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1. 新购入和调入的行政设备按购价或调拨价入帐。

2. 自制行政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经审计核定入帐。

3. 调拨、赠送的行政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值入帐,不能查到原值的估价入帐。

4. 调拨、报废行政设备,均按原价注销。

第五条  各系、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系、部门的实际状况,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行政设备的添置计划,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各系、各部门提出的添置计划和全校行政设备的使用情况,汇总编报年度行政设备的购置计划,主管院长、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系、部门实际需要与经费可能,确定年度采购计划。

第七条  行政设备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有关采购制度规定进行采购,对不按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擅自采购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责任由采购人员自负。

第八条  采购的行政设备到货后,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行政设备验收后,应填写《行政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负责人在验收栏内签字,并负有验收责任,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在单位主管栏内签字,并负有部门审核责任,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帐、报销手续。

第十条  验收项目包括行政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性能、附件、说明书、保修单及外观质量等。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处理,对验收不及时、验收不负责任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各系、部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设备在本校系、部门之间借用,应由借用方所在系、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被借方的负责人同意,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使用,使用后及时归回。

第十三条  校外借用行政设备需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意,借用后应填写使用记录,归还时保管人应进行验收,同时学校收取(1‰—1%)设备值/每次(天)的设备折旧费。

第十四条  凡长期闲置的行政设备或型号陈旧已不宜继续使用的行政设备,在本部门不能发挥作用的,可由部门填报调拨申请单,并注明行政设备的来源、购置日期、型号、价格、附件等内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核实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核准,调拨设备要在规定时间里上交,上交时附件应该齐全,凭调拨单注销帐册。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做好报废清理工作。凡已损坏经修理仍不能继续使用的行政设备,各系、部门可申请报废,报废申请单由系、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核准,若人为损坏,须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按设备原价的20%-50%由责任人赔偿。若恶意损坏,根据具体情况按设备原价的1-3倍由责任人赔偿。报废申请单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销帐手续,凡报废设备一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设备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给予相应处分。若发现行政设备有遗失情况,有关系、部门应及时报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并填写《报失单》,对重大失窃事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先查清情况、分清责任,若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遗失,须追究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按设备原价的20%—100%由责任人赔偿。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处理结束后,方可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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