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委[2006]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权利,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熟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院长行使对学院管理的职权,院长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列支。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的制度及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学院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院工作等重大决策问题,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聘任实施方案、考核方案、奖惩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各种规章 制度。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干部可以进行考评、推荐、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有关部门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和尊重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教育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 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本院在职正式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素质,作风正派,思想活跃,关心学院大事,敢于发表意见,热心为群众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15%左右。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领导干部、教辅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的结构既照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师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女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工会主席,应作为教职工代表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但一定要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到相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不占选举单位名额。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程,有自主、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参加表决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参与对学院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评议学院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四)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抑、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会议,认真执行会议的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 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学院的改革、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做好本职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发挥参政议政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撤换不称职的代表或补选。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院或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因故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在院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召开换届大会时,由会议选出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教师、教辅人员和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组成。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教代会主席团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职责和完成有关任务。教代会主席团的工作机构设在学院工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本着“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围绕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办学方针、思想政治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 件等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实行院务公开,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职工代表的决议、决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举单位建立若干代表组,各组推举正、副组长各一名,组长主要职责: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征集汇总提案,组织本组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及时向各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反映,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主席团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经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工作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必要时邀请学院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需要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经院党委审核。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到重要问题,可提请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召集临时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代表组组长会议,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对有关工作进行质询。
(四)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八)受教代会主席团的委托,指导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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