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委[2006]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院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二级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依据国家《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积极推进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在条件许可的系及其他部门逐步建立二级教代会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所属二级单位召开的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二级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支持、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接受院级教代会常设机构院工会的指导。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学、科研、产业、人事相关的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 制度,由行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重大的生活福利事项,创收留成分配方案、津贴和奖金的分配及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等。
(四)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学校对被评者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七条 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其他工作召开会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中止,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规定补选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基层推荐,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占全体代表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女代表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院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积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模范地遵守校规校纪;
(二)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 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一百人左右的系及其他部门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并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工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本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应预先向院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条 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作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总支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教学和其他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部门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1.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
2.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提案办理情况。
3.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今后若与全国或省高校教代会办法的精神不符,按规定程序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通过后,报党委批准,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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