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委工会[2006]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女职工委员会是在院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院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院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度,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院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功立业。
第六条 院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七条 院女职工委员会不断加强与兄弟高校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增进友谊,提高和促进学院女工工作水平。
第八条 院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九条 院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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