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05]83号
各系、各部门:
1.系、部门设立自控经费需经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并将经费来源、支出项目、使用规则等报学院审批。
2.各系、部门的自控经费必须全额进入学院财务处,在结算中心建帐,按确定的项目列支,决不允许公款私存、公款私用。
3.各系、部门成教教材的收支一律纳入自控经费管理。
4.除经学院批准的自控经费外,所有系、部门都不得另设小金库,否则以违纪论处。
5.系的自控经费中,教工岗位津贴的支出必须占当年度总支出的50%以上,同时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系教学、科研、学生工作及补贴公务支出。
6.系、部门用于公务活动的招待费,要本着必需、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开支,反对铺张浪费。招待费的列支要填附表。
7.使用自控经费,在系科要由党政领导、在部门要由正副职领导通气商量后办理,系的大额支出(1万元以上)要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一名系(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并最终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8.自控经费的使用要有明细,每年由学院审计室审计1—2次;系科和部门要定期(每学期末)在内部向教师、职工公布或报告。
9.学院的特邀监察员有权了解所在系科、部门自控经费的使用情况。
10.学院党委根据情况,有权中止或取消违规系、部门设立、使用自控经费。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