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06]73号
为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推动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加强对我校重点建设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开放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职责
1.重点建设实验室要突出科研优势和特色,明确目标,制定好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特色明显。
2.重点建设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组建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队伍,有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和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和正派的学风、科研创新意识和较强的团队精神。
3.重点建设实验室在同类学科中有较齐全的先进的仪器设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等物质支撑条件与学术环境。重点建设实验室要努力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保证研究目标的实现。
4.重点建设实验室要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如管理规则,安全规则,仪器使用规则、科研原始资料、档案制度、保密制度、开放制度、奖罚制度、服务制度、收费制度及人员的岗位职责等,具有较高的现代管理水平。
5.重点建设实验室要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从立项、管理和结题建立统计报盘制度,配备专人负责。重点建设实验室每年年底须向科学技术处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条 运行管理
1.重点建设实验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学校科学技术处进行管理。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由主管部门聘任和备案。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主管部门批准。
2.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3.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4.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实验室主任基金或开放课题基金,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5.实验室应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以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7.重点建设实验室取得的成果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者单位共享,申请奖励、发表文章要注明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自带研究经费的课题成果由研究者所在单位和实验室所有。申报成果时须注明开放实验室名称,成果原始资料等整套材料立卷交开放实验室存档。
第三条 经费管理
1.重点建设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维持费,主要来自主管部门的运行补助费、学校匹配的实验室运转费以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赞助费。对外开放课题经费主要来自上述各项费用。
2.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重点建设实验室每年提供配套的运行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以保证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3.重点建设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经费单独记帐,承担课题的负责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开放实验室课题,要定期检查,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对研究成果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完成不好的课题资助经费可以缓拨、减拨或停拨。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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