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05]83号
各系、各部门:
为规范各系、部门的社会赞助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各系、部门为开展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帮困助学活动等以学院或系部名义取得的社会赞助资金必须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同意,并由相关系、部门与赞助方签订赞助协议,赞助协议报财务处备案。
2.各系、部门的社会捐助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专项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3.社会赞助资金的使用方案须报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同意,明确项目资金的支出原则(赞助资金一般不得用于本系、部门的奖金和劳务费支出)和审批人,并在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按既定的使用方案进行财务报销。
4.社会捐助资金的报销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务处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室的审计监督。
5.社会捐助资金若捐助方明确使用范围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由我院相关部门向捐助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6.社会赞助为物资的,由接受系科、部门管理和使用,并进行物资收发的记录;若赞助物资为固定资产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账物管理。
7.本办法的操作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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