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网络安全意识,养成依法用网和文明用网的良好习惯,保证学生使用计算机主要用于学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我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校的本科生、专科生等各类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或网络的管理由学院学生处、保卫处和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将自备计算机带人宿舍、使用校园网,必须按程序向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登记表,批准后方可带人。
第五条 大一学生不准在宿舍使用计算机,违者由系科代管至学期结束,然后责令其将计算机带回家中。二年级以上学生(包括二年级)凡有三门以上(包括三门)课程不及格的,不准其在宿舍使用计算机,违者由系科代管至学期结束,然后责令其将计算机带回家中。
第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应用于学习,禁止在学习时间(具体时间为: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下午每天的上午、下午和晚自修)利用计算机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观看娱乐影碟等)。经查实一次者,进行口头警告并予以备案;第二次,责令其作书面检讨;第三次,由系科代管计算机至学期结束,然后责令其将计算机带回家中。晚上23:00以后,禁止使用计算机,发现后作同上情况处理。
第七条 严禁学生外出通宵上网。初次违反,责任其作书面检讨;再犯,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任何学生组织或学生未经学院批准不得私设网络服务器、组建局域网等,宿舍内禁止乱拉乱设网线、电线、插座等。计算机在宿舍内摆放要合理,尽量避免使用音箱,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与休息。初次违反,责任其作书面检讨;再犯,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其使用网络的资格。
第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要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合法、安全、文明用网。违反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院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学院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任何学生组织或学生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它违规行为,学院有权作出裁决和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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