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05]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各级教学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院、系教学工作方面的评议、审议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规划;
2.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中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3.指导全校的教学工作;
4.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的制订,院级教学类奖项的评审和省级以上奖项的推荐;
5.审定学院课程评估、专业评估及其它教学专项评估的具体办法;
6.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或精品教材;
7.学院与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8.审议并决定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开展教学评议、咨询及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声誉,服务于学院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由系教学委员会与院教学委员会二级组成。系教学委员会为系或相关学科所涉及单位共同组成的教学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
第六条 系教学委员会由7-9人组成,成员包括:
系主任、系党总支书记;本系有代表性的教授或副教授;校外或本系之外同学科领域的学者。
系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系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3人,成员包括:
教学副院长;院内有代表性的教授或副教授;优秀青年教师代表;教学副主任代表。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八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相对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九条 系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教学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一条 院长有权提议校内知名学者担任教学委员会委员。各级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教学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
2.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
3.有较高的教学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十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一般由教务处长担任。
第十四条 系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所在系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教学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
系教学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报院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审核,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聘任。
第十五条 院、系教学委员会届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院、系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属系教学委员会的报分管院长批准;属院教学委员会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3.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4.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学院及系科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
3.对教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对教学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八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教学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教学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教学委员会讨论涉及与有关委员及其配偶或亲属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1.讨论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讨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与讨论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委员是否回避,应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决定;教学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学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院、系教学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院教学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教学委员会会议。
根据系安排,或者根据系教学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系教学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系教学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并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以及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教学委员会对同一事项不进行两次以上表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除外。
教学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九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教学委员会主任可决定以简易方式表决。
第三十条 教学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一条 院、系教学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的,最终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六章 附则
1.本章程适用于常熟理工学院院、系教学委员会及院教学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2.院和系教学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院长批准后实施。
3.有关教师申诉等事项另行规定。
4.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院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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