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06]88号
各系、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学校改革发展“十一五”规划,推进依法治校,促进专业与学科建设,促进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协调发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全面提高系(部)办学质量和效益,整体提升学校办学层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纵向考核与横向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以各系(部)与学校签订的《任期目标工作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和社会服务、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等六个单项分别进行考核,创新和特色工作作为加分项目。任期期满时进行综合考核。未签责任书的系(部)参照有关内容考核。
三、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系(部)任期目标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和发展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可以分为若干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
1.任期目标工作考核分成年度考核和期终考核,每次考核原则上集中安排一个单位时间。
2.系(部)领导对照《任期目标工作责任书》的各项要求将本单位的实施情况,据实提交自评报告,并确定自评等级。
3.校任期目标工作考核小组听取系(部)领导实施任期目标工作情况汇报。同时,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采取听、看、查、议、评的方法,对系(部)实施任期目标工作的情况进行实地、全面考核。
4.相关职能部门对系(部)实施任期目标工作情况进行核实(各单项的考核汇总表由职能部门交人事处),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核实过程中系(部)可对异议问题作出说明。
5.《任期目标工作责任书》中可分解的指标,原则上每年按三分之一的量进行考核,不可分解的,落实到第三年一起考核,但每年要对所处的状态有一定的分析与评估。
6.学生工作考核部分,由校学生工作综合评估小组评定,其分值直接进入权重。
7.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上报校党委审查。
8.考核小组分别向各系(部)反馈考核意见。
9.学校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等第及其评定
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单项考核等第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综合等第的评定
综合等第是根据各单项的得分进行评定:
(1)优秀等第的评定,需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a.各单项考核均需为合格以上;
b.部分重要指标任务超额完成,所有单项至少有4个被评为“优秀”,其中专业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个单项至少有两个被评为“优秀”;
(2)合格等第的评定:各单项完成率的加权平均数在70%—85%者;
(3)基本合格等第的评定:各单项完成率的加权平均数在60%—69%者;
(4)不合格单位等第的评定:各单项完成率的加权平均数在60%以下者。
2.单项考核等第的评定
每个单项的目标体系中,对于用量化表示的项目:每项得分=已完成量/应完成量*权重。对于非量化表示的项目:视完成情况程度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第进行评定,折合得分:优=权重*100%,良=权重*80%,中=权重*60%,差:不得分。
(1)单项考核优秀。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85%以上;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80%以上,且在重大项目上有新突破,或在本年度内开展了富有特色的工作并取得了公认的突出业绩;
(2)单项考核合格,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70%—85%;
(3)单项考核基本合格,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60%—69%;
(4)单项考核不合格,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60%以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且负有领导责任;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应单项考核不能为优秀。
a.发生重大事故者;
b.未完成学校下达的高层次人员进人计划指标80%以上者;
C. 出现零指标项目者。
六、考核等第的使用
1.任期目标工作综合考核为 “优秀”且排名列前20%的系(部),其业绩津贴数额上浮5%。
2.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系(部), 其业绩津贴数额下降5%。
3.综合考核不合格的系(部),其业绩津贴数额下降10%。
4.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根据情节及损失程度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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