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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5 阅读量:


常理工[2006]73号

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和遴选

1.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1)在国内相关领域中有较强的优势和特色,某些方向具有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先进水平。

(2)有2个以上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国内学科前沿的研究成果。已产生或具有潜在的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一定量的科研成果奖或一定量的科研项目。

(4)承担本科生的培养任务,能开出本科生的主要课程,能结合实际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5)有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有结构比较合理、活力较强的学术队伍,至少有教授1-2人、副教授2-3人。学科梯队中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多数。

(6)学科带头人必须为学术带头人,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含教育厅)以上科研项目,近年来科研成果丰硕,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和完成本职工作。

(7)基本具备学科发展需要的图书资料和较好的实验室条件。

2.遴选程序

(1)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每4年一次。对学校发展急需、条件较好的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按申报程序确认后可以增列。

(2)重点学科由各系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校批准。

第二条 组织管理

1.重点学科的建设在校内实行校、系、学科点三级管理。学校成立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监督。重点学科管理挂靠在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学科实行滚动式发展,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淘汰与增补。

2.学校职责

(1)制定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的法规文件以及经费的安排计划。

(2)职能部门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

(3)职能部门督促、检查、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重点学科的验收工作。

3.系职责

(1)对重点学科负责人进行提名。

(2)对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负有支持和监督责任。

4.学科点职责

(1)根据学科建设的总目标,全面负责制订本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完成计划。

(2)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

(3)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4)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5)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6)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7)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经费管理

1.为了提高经费的利用率,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下拨经费中预留5%的经费用作奖励和活动经费。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格审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学科梯队建设费、人才培养费、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费、试验与材料费、学术交流费等。

3.要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订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时,要广泛征求学科研究人员的意见,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科学技术处审核,报学校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审定。本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均要在每年3月1日以前完成。

4.经费的审批权限:0.5万元以下由学科负责人审批,0.5~1万元科学技术处审批,1万元以上由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5.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校财务处独立设立账户,实行专项分科目管理。

第四条 检查与评估

1.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4年,学校组织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期终检查,检查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对中期检查完不成任务的学科,学校对其减半、暂缓或停止拨款。

2.由学校重点学科领导小组组织制订《常熟理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并实施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等。

3.每年年终各重点学科要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总结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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