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教[2005]4号
各系(部):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活动的原始记录和反映教学过程的历史资料。各系(部)在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原始资料和各种文件(包括文字、图片、图表等)均应按档案制度立卷归档,统一管理。各系(部)的教学档案管理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并作为考核教学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教学档案管理,不断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现对各系(部)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归档范围
(一)永久保存资料:
1.上级或职能部门关于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
2.本单位教学工作规划、计划、规章制度;
3.专业、课程建设资料;
4.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
5.教学评估资料;
6.教学改革项目及教学成果资料;
7.教学奖励资料;
8.历届学生名册;
9.历届学生学习成绩记载簿、各课程学生成绩记载表;
10.历届毕业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11.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资料:
1.学期授课计划、实验计划;
2.本单位教学工作重要会议记录和工作总结;
3.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大纲、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及成绩汇总表、毕业设计(论文)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4.系级实习基地名单、协议书等;
5.考试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6.试卷分析表;
7.学生考试违纪汇总及学校的处分文件;
8.实习手册、实习成绩评定表、实习成绩汇总表;
9.教师工作量报表及统计资料;
10.系教学委员会会议纪要、教研室活动记录、教学督导反馈情况记录;
11.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等获奖资料(复印件);
12.教学设备统计资料。
(三)短期保存资料:
1.教师任课计划审批表、各学期课程教学进度表及课程表;
2.各学期实验安排表、实验成绩记载表;
3.专业实习计划及安排表;
4.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
5.日常教学检查记录、调停课申请表、监考安排表、考场记录表、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6.各类人员听课记录表;
7.教师、学生座谈会记录;
8.各年级学生考试试卷(包括缓考和重修考卷);
9.教材征订单;
10.学生请假申请表、学生缓考申请表、“自学+辅导”重修申请表;
11.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收集整理
各系(部)教学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教务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教务秘书应在某项教学工作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凡归档材料应书写整齐、清楚。教研室、教师个人应及时提供各种教学资料。教学档案范围中未作出规定但有保留价值的教学资料,也应注意收集归档。
三、立卷保存
1.立卷时应按照教学档案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其内在联系,根据立卷材料的多少和材料自身的内在联系,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卷首应填写项目名、立卷日期、档案内容简介和卷内目录,卷内要填写备查表。案卷标题要能真实反映案卷内容,文字简明扼要。
2.案卷参考档案室的统一样式由各系部装订。无法装订的材料用统一格式的纸袋或其它方法妥善保存。
3.凡须上交职能部门、档案室的材料,应按职能部门、档案室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期上交,系部留存一份备案。其它档案均保存在各系部。
四、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
1.凡在长久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永久保存资料。
2.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长期保存资料,长期保存资料的年限为10年。
3.凡在短时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短期保存资料,短期保存资料年限为5年。
4.超过保存期限不具任何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可以销毁。拟销毁的档案应制作档案销毁清单,由教学主任签字并指派专人监督销毁。
教务处具体负责各系部教学档案工作的指导督促与检查评比。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内容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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