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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理工学院教职工流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05 阅读量:


常理工[2006]113号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营造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的良好环境,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教职工流动系指调出本校、辞职(含因出国定居、自费留学等办理的辞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考研究生被正式录取并与本校脱离关系、脱产并与本校脱离关系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等情况。

第二条  我校选留、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及调进的教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协议),并确定相应的服务期。凡由学校安排住房(有房产权的)或领取购房款的人员,服务期为八年;其他人员服务期为五年,特殊情况可在有关合同中明确服务期。

第三条  教职工进修实行合同管理,实行服务期制度,学历进修其服务期一般为5年,脱产进修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其服务期为2年,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其服务期为3年,在职进修需学校支付相关费用的,其服务期比照脱产进修规定的服务期执行。特殊情况可在进修合同中明确服务期。

第四条  教职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也有一定的服务期。晋升中职的服务期为2年,晋升副高职的服务期为3年,晋升正高职的服务期为5年。

第五条  凡同属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其服务期应合并计算。

第六条  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流动,如确有实际困难,学校批准流动者,应向学校交纳未满服务期补偿费,退回学校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于引进人员,未满服务期补偿费标准为:正高5千元/年,副高、博士3千元/年,中职、硕士2千元/年,其他1千元/年,同时返还人员引进时学校给予的全部优惠费用(包括学校支付的出省费、违约金等),并退回学校提供的科研启动费。

2.对于进修人员,除需交纳未满服务期补偿费(标准同上)外,还需退还进修费及与进修相关的各种费用(脱产进修人员还需退还工资、奖金、校内岗位津贴等),并承担违约责任,交纳一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正高5万元,副高、博士4万元,中职、硕士3万元,其他1.5万元。对于服务期为5年的人员,按上述标准执行,对于服务期少于5年的人员,按上述标准的一定折率执行(折率为服务期年限的1/5)。

3.对于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交纳未满服务期补偿费(标准同上)。

如涉及以上多项者,补偿费、违约金和应返还学校的各项费用累计计算。

第七条  教职工流动,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首先妥善处理住房问题。服务期未满人员要求流动的,应退回学校分配的住房,全额退回学校提供的购房款和住房补贴及一次性安家费等;服务期已满人员要求流动的,若购买的住房系学校提供的,或享受房改政策补助的,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校为解决夫妻分居而将其配偶调进我校的教职工,若要流动,则夫妻双方一起流动。

第九条  教职工流动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具有正高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和正处职干部流动,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批准流动的人员,必须在办好离校手续后方可离岗、离校,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经批准出国的在职教职工,若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超过一年的也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已签合同并经公证者,执行原合同。原公证合同之后发生的新的进修和职称变动,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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