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工[2006]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教学和科研的基层组织,是组织教师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研究,进行教学管理和专业建设的基本单位。健全的教研室组织体系和良性的运行机制是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推动与规范我校教研室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教学与科研工作以及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都以教研室为依托加以贯彻落实。
第三条 教研室活动中涉及人、财、物等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向所在系(部)提出建议,由所在系(部)决定和安排。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四条 教研室的设立、调整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学校根据各系(部)的教学与科研任务、专业发展动态,宏观调控各系(部)教研室的设置。
第五条 教研室按二级学科、专业或课程群而设置,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2名以上教师具有高级职称;
(二)教研室以学科、专业或课程群为依托,一般应当以学科、专业或专业方向命名。
(三)承担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教学与科研任务。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编入学科相近的教研室,或者相近学科共同组建教研室。学校扶持发展的除外。
第六条 设立与调整教研室的程序: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长审批。教研室的调整一般以学年为期限。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学工作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负责制订或修订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二)落实各课程的教学环节,统筹安排教师的各项教学任务。
(三)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适合的教材。
(四)负责本室所开课程的教学考核工作。
(五)具体负责课程设计、专业见习、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
(六)在教师制订教学工作计划、编制教学进度、备课与讲课以及相互听课、观摩研讨、教学检查考核、教学总结等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七)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组织教师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研究,优化培养方案。
第八条 教学研究和课程建设
(一)定期举行教研室活动,有计划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二)每学期至少组织教学观摩课一次、青年教师公开课(研究课)1-2次,并要经常性地组织相互间的听课,及时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检查改进教学工作。
(三)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并及时汇总分析,讨论教学改进的措施。
(四)每学年对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按照校、系课程评估要求进行自评。
(五)组织教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以及有关的学科竞赛活动。
(六)组织或参与校内外教学业务交流活动,包括教学观摩、学术讲座、专题研讨等。
(七)做好各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与组织实施、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学论文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一)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确定稳定的科研方向,积极承担纵向、横向各类科研课题和科技服务项目。交流最新学科动态和科研成果。积极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和科技服务项目。
(二)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发挥教师的专长和学科的优势,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途径。
(三)参与校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学生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条 师德教育
配合校、系开展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等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活动,协助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队伍建设
(一)配合学校和系(部)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着力抓好教师教学与科研业务素质的提高工作,具体落实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发挥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
(二)根据学校和系(部)师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学科发展和开设课程的特点,师资基本结构状况等,制订师资培养计划,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稳定有序。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建设
注意收集、整理好下列档案资料,并按规定移交。
(一)教研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教学研究讨论记录及资料;
(三)教学检查分析、总结材料;
(四)教师听课记录表(本);
(五)科研学术交流及教师个人的科研成果等材料;
(六)各类教学文件;
(七)本室组织活动的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为业务学习及教学研究。
第十四条 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6节,并有记录。每位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不少于4节。教研室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全室人员均应参加。听课后,应组织评议或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集体备课制度。凡属于课程教学或教材内容中的新问题、新疑点,课程教师认为有必要集体商讨,则应组织集体备课。
第十六条 试教制度。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在正式讲课前,应进行试教。经教研室评议通过,才能正式上课。
第十七条 检查汇报制度。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应组织全面检查。定期向系(部)领导汇报本室工作,并接受学校和系(部)的检查。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按照学校和系(部)对人员考核的规定和布置,结合检查情况和评估小结,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年考核总结,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五章 教研室主任及其职责与权利
第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的聘任
(一)教研室一般设主任一名,特殊情况可设副主任。
(二)教研室主任应当由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并有一定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
(三)教研室主任由系(部)主任提名,教务处审核,学校聘任。
第二十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与权利
(一)主持教研室工作,对本室业务工作负责;
(二)检查开课准备情况,安排本室开学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室教学与科研工作规划及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
(四)组织本室人员完成学校和系(部)下达的各项教学与科研任务,定期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进度;
(五)主持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参与相关实验室、资料室的基本建设;
(六)负责本室教学与科研文件、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起草制订和修订专业培养计划,审定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试卷命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教材选用和毕业论文选题等教学和考试材料;
(七)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校内外相近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八)总结学期工作,并用书面形式向系(部)主任汇报。
(九)享受相应的津贴或教学工作量补助。对本室成员的课务安排、职务聘任、业绩考核以及教师的引进与调动有建议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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